“兄弟,最近手头有点紧,借点钱给我应应急!”
“哎呀,还完房贷手里没剩的了呀?”"要不,你给我网贷提供担保?”
“担保还是有风险……但考虑咱们这么多年情谊,我先从信用卡里套一些出来给你用,你一定要记得按时还我……"
“好好好,我一定按时还,我给你高息!真是我的好兄弟!”
以上对话是否觉得耳熟能详?这也是汪桥法庭受理一起大额信用卡套现出借的案件的情景。
基本案情
刘某与李某系多年同学兼朋友,刘某提出向李某借款,李某无钱出借,后由刘某联系提供“办理信用卡+套现”一条龙服务的中介公司,为李某办理信用卡,并从中套现20万,中介公司收取5万手续费,交付刘某15 万。刘某向李某出具借条:借款金额为20万,并约定高息。后刘某无力偿还本息,致使李某承担高额信用卡还本付息义务。最后李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刘某偿还15万元,因信用卡套现出借产生的手续费应视为损失,由双方按过错各分摊2.5万元,双方不仅“撕破脸”,且为各自行为付出代价。
|法官说法
亲朋好友需要“江湖救急”,而自己囊中羞涩,进而套现出借的行为是否可取?根据法律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的非自有资金向外出借,是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一种显著情形。
不同于传统民间借贷,随着信用卡、花呗、借呗等一些金融贷款方式的出现,在便利生活的同时也使民间借贷展现出一种新形式,即通过套取上述金融贷款的方式对外出借,这种形式一方面使得出借人处于一种贷款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不利于金融贷款体系的稳定,因此套取金融贷款转贷的行为即使签订欠条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贷款人若不能按时还款、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还会面临被诉和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
亲朋好友有困难,伸出援助之手值得肯定,但应量力而行。切莫因“不好意思”、“碍于情谊”进行违法操作,更不能因贪图利益而套贷牟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原标题:《法官说法 | 是“江湖救急”,还是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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